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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系指由国家体委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它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运动会档案真实地反映运动会历史全貌,是国家体育事业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 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章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 运动会筹委会、组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人员负责运动会档案工作,按时向国家体委移交档案。档案人员隶属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应明确一名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
第七条 国家体委办公厅档案处负责监督、指导运动会档案工作,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八条 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深入实际,确保运动会档案全宗的完整、齐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运动会组委会应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
第十条 对重点和珍贵档案,以及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运动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运动会组委会档案部门可根据运动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档案人员可参考此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类目。
(一)办公室
1.国务院、国家体委或国际体育组织关于批准承办运动会的批复文件;
2.组委会部长例会、办公会议纪录;
3.组委会工作计划、重要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每日动态、情况简报、信息汇编、大事记;
4.筹委会、组委会领导成员名单;
5.党和国家领导人为运动会的题词、贺词、讲话、指示、开幕词、闭幕词;
6.运动会期间向中央领导的请示报告、电话记录;
7.开、闭幕式及其它重大活动主席台座席安排,中央领导的活动日程安排;
8.运动员、裁判员代表讲话、誓词;
9.重要人民群众来信及处理意见;
10.票务工作文件材料;
11.运动会工作人员手册;
12.审计工作材料;
13.组委会工作总结。
(二)竞赛部
1.竞赛规程总则;
2.总秩序册;
3.竞赛总日程表;
4.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5.运动员报名手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运动员名册;
6.竞赛纪律的有关规定;
7.抽签工作方案;
8.破世界纪录审批、公布办法,宣传口径,破世界纪录成绩公告;
9.各项目创世界、亚洲、全国最新纪录成绩单及申报批准材料;
10.颁奖工作方案;
11.奖牌、奖杯设计及制作方案、合同书及实物;
12.审定场地、器材、计时记分设备的文件;
13.选派、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判)文件;
14.总成绩册,每日成绩公告;
15.竞赛部情况简报;
16.竞赛部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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