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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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工
作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高等学校体育教学的管理工作
,深化体育教育改革
,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成立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的业务指导机构,其秘书处设在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国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指导委员会实行(兼职)聘任制。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高等学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教育部聘任。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四年。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主任委员领导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分为三个组:公共体育组、理论学科组、技术学科组。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各组组长、副组长按照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订本组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组开展工作。
根据教材建设工作的需要,指导委员会可下设教材评审组。其成员除由指导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聘若干人员担任评审委员。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设联络员一人,负责联系教材出版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
、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规章。
2
、研究、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学科
(课程
)的教学指导纲要、教改实验、体育课程评估等有关方案、意见。
3
、评价、审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和体育教育专业各门课程的教材。
4
、研究、审订高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目录。
5
、评价、审订有关体育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成果。
6
、主办全国性的高等学校体育教师培训班(讲习班、研讨班),组织有关高等学校体育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7
、开展体育教育、教学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七条
教材评审组的工作任务是:
1
、审定全国高等学校体育学科(课程)的教材(含教学参考书和音像教材)。
2
、研究本学科(课程)教材的国内外情况,撰写教材的评介,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1
、参加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完成指导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2
、根据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积极指导高等学校的体育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分析、研究体育教育、教学和科研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3
、搜集和反映本地区高等学校师生对体育学科(课程)的设置、教学指导纲要、教材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
、参加体育课程的评估和优秀体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等工作。
5
、对本学科(课程)的教学、科研管理及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动态,并向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由指导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计划,列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的业务经费内;并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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